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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

公司简介

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公告

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由沈培亮律师创办,专注为广大用户提供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业务方向:主攻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建筑,并以其他常见多发业务为辅,现为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

电话:18919609807
邮箱:18919609807@163.com
官网:http://spllawyer.com

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

尚未被刑拘时从派出所脱逃是否构成脱逃罪
尚未被刑拘时从派出所脱逃是否构成脱逃罪
案情:2014年7月7日16时,被告人唐某在自家楼下贩卖甲基苯丙胺4.84克给他人。同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唐某家中抓获唐某并扣押甲基苯丙胺13.95克,随即将唐某口头传唤至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审查。次日7时许,尚未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唐某从派出所讯问室逃走,后于同月14日再次被抓获。检察院指控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脱逃罪。 分析:笔者认为,被告人唐某的行为不构成脱逃罪,理由如下: 1.从犯罪主体来看 脱逃罪的犯罪主体属身份犯,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体包括经法院判决后羁押的已决罪犯;还有因犯罪而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措施的未决犯,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至于其他人员,如劳教人员、被行政拘留的人员、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则非本罪的适格主体。即便上述人员有脱逃行为,亦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被告人唐某在案发后只是被口头传唤至公安派出所接受审查,其脱逃时尚未被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等强制羁押措施,因此其不是脱逃罪的适格主体。 2.从犯罪客体来看 脱逃罪侵犯的客体是监管机关对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正常监管秩序。我国监管机关主要包括监狱、少年管教所、看守所等,脱逃行为破坏了监管机关实施的强制羁押。而只有破坏上述监管机关所实施的强制羁押的脱逃行为才构成脱逃罪。比如,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的,虽然从性质上讲,该行为亦是一种脱离公安机关监管的脱逃行为,但因该行为并未破坏监管机关实施的强制羁押,故不能以脱逃罪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唐某的脱逃行为并未侵犯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管秩序,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脱逃罪。

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

婚姻立字为据是否合法
婚姻立字为据是否合法
案情介绍:陈茗有个网名,叫“林妹妹”。一直觉得自己婚姻生活不幸福的她,经常在网络聊天室里倒 “苦水”。近来她发现有一个网友总在她不开心的时候安慰她,几次下来,陈茗渐渐有点喜欢这个人了。聊得久了,他们发现,无论是脾气个性,还是兴趣爱好都很合得来,他们开始无话不说。   于是,后来的日子里,两人不再满足于网络聊天室里的聊天了,开始了真正的约会。他叫周炜,是一个有了家室的中年男子,可陈茗不在乎。 在她眼里,周炜身材魁梧挺拔、风度翩翩,浑身透着成功男人的干练和从容气魄,这让她怦然心动;在周炜眼里,陈茗多愁善感、楚楚动人,真的就像是天上掉下的“林妹妹”。激情之下,两人互诉衷肠,相约离婚,不仅如此,两人还签下了一份内容为“双方各自在2005年4月前离婚,再续前缘,违约者赔偿对方3万元”的协议,一人一份保存了起来。   后来,陈茗把这段婚外情如实地告诉了丈夫,原以为丈夫一定会火冒三丈,痛快地同意离婚。没想到的是,丈夫不但没有对她发脾气,反而检讨起自己来。他说,这些年来他对陈茗的关心和照顾不够。当回忆起和陈茗在一起的快乐时光,堂堂男子汉居然落了泪……这时的陈茗已深深地被丈夫的宽容和爱所感动。随后的日子里丈夫像变了个人似的,把家务事都包下来不说,对自己更是疼爱有加。陈茗觉得,丈夫终究还是爱自己的,她要结束这段糊涂的婚外情,回到丈夫身边。   已经与妻子离了婚的周炜,在知道了陈茗的想法后,多次找她交涉,希望两人能重归于好,周炜越是纠缠,陈茗越是反感。终于,陈茗铁下心来做了决定,要与丈夫好好过日子。周炜见劝说无果,气愤之下,今年5月,以陈茗“欺骗感情,违反协议”为由,一纸诉状将陈茗告到法院,要求她赔偿损失。   让周炜感到吃惊的是,法院最终以该“协议”违反社会公德,属无效协议为由,裁定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婚姻立字为据就是合法吗?   淄博婚姻律师认为:陈茗和周炜之间的协议,是一纸荒唐的协议;周炜因为陈茗“违约”而起诉,要求追究其赔偿责任,也是一个荒唐的起诉。因此,法院判决他败诉,完全在法理和情理之中。   可是该如何理解判决周炜败诉,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理由呢?民法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公序良俗。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公共秩序,一个是善良风俗。 前者是以保护国家和家庭为目的的公共秩序,后者是用来调整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契约关系,是一种必要的、一般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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