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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

公司简介

曾律师是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扎根龙华,面向深圳,服务全国,拥有深圳知名律师。 公司以优质的服务,丰富的经验,为广大受害,受困的朋友提供法律依据与援助,深受广大客户的好评,公司一贯坚持以良好的态度,至恳的作风来服务大家,为您保驾护航,航向幸福的彼岸. 公司主要服务有:公司法律顾问,私人法律顾问; 合同纠纷、货款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工伤纠纷等民事诉讼; 刑事辩护 等. 期待您的咨询,我们乐意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你放心就是对我们的支持!!

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公告

曾律师(主任律师) 电话:13823576411 电话:0755-33693319 QQ:651800550 曾律师是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律所扎根龙华,面向深圳,服务全国,拥有深圳知名律师。 公司以优质的服务,丰富的经验,为广大受害,受困的朋友提供法律依据与援助,深受广大客户的好评,公司一贯坚持以良好的态度,至恳的作风来服务大家,为您保驾护航,航向幸福的彼岸. 公司主要服务有:公司法律顾问,私人法律顾问; 合同纠纷、货款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工伤纠纷等民事诉讼; 刑事辩护 等. 期待您的咨询,我们乐意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你

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

电话:13823576411
邮箱:13823576411@139.com
官网:

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服务案例

50万彩礼“换”来俩月婚姻
50万彩礼“换”来俩月婚姻
结婚之前,男方应女方要求给付了50万元巨额彩礼,同时双方签订协议,3年内如果离婚女方愿退回全部彩礼。结果双方结婚仅两个多月,认为法律不会认可这一纸协议的女方便提出离婚,并起诉到法院。近日,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离婚官司,判令女方须根据婚前协议返还全部彩礼。   27岁的女子张某与丈夫离婚后,只身到河北省河间市打工,并想在当地找一个富裕家庭的男子结婚。经同事介绍,张某与河间市28岁的青年农民李某相识,张某向李某提出50万元彩礼的要求。李某家境殷实,但一直没有娶到媳妇,看到如花似玉的张某,虽对巨额彩礼有所顾虑,但最终还是答应了张某的要求。同时,为了让媒人和男方放心,张某主动提出签订一份彩礼约定返还协议,写明双方系自愿结婚,与他人无关,男方给付彩礼50万元,如果双方婚姻维持不满3年,女方愿意全款退回。作为见证人的媒人也在协议上签上了姓名。   2014年11月,张某与李某领取结婚证,并举行了结婚仪式。然而,婚后仅两个月,张某便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   张某诉称,自己与李某本无感情,当初仅仅认为夫家家境好就一时糊涂同意出嫁,现在打定主意要离婚。李某在法庭上陈述称,结婚两个月来,二人虽名义上同居生活,但妻子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与李某亲近,二人从未行夫妻之实,表示同意离婚。然而,双方在彩礼返还上出现分歧,张某不同意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二人签订的协议系以正当关系之维持为目的,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故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张某全额返还彩礼50万元。   ■以案释法   不违反婚姻自由的婚前协议有效   该案主审法官贾海雄表示,该案中,当事人均认可协议属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意思自治原则,同时也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应认定有效。   根据婚姻法相关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同时,除以上几种情形外,司法解释并未排除其他合法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该协议约定婚姻维持不满3年返还彩礼之内容,并未涉及强迫结婚或不得离婚之类人身自由权利的处分,所以不是对婚姻这种人身关系的约定,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依据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法院对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主
房产只给儿子不给老婆这种遗嘱有效吗?
张越:20年前从老家离婚后来到北京打工,后来经人介绍认识了我现在的丈夫刘先生,当时他妻子病逝一年多,带着一个6岁的儿子,婚后我没再要小孩。   几年前,我们住的房子拆迁,得到1套两居室、1套一居室的置换房,一居室的房本名字是他儿子,目前也是他儿子在住;另一套两居室我们住,房本是我丈夫的名字。   去年,我丈夫患了淋巴癌,现在病情越来越严重。前段时间,他瞒着我立了一份遗嘱:将我们正在居住的两居室留给他儿子。我没有孩子,也没北京户口,又不能在北京办退休,请问:丈夫将房产只给他儿子不给我,这种遗嘱有效吗?   武丽君: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将其个人财产通过立遗嘱的形式,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解决本案例中遗嘱效力问题,需确定遗嘱中所处置的房产为其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本案例中,被拆迁房屋在张越与其丈夫结婚前即已存在,作为婚前财产应为其丈夫的个人财产。关于该房被拆迁后获得的两套置换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获得置换房时有无支付差价而异。   本案例中,若张女士一家获得两套置换房时未支付任何费用,两套置换房屋仍应为其丈夫的个人财产,其
未签订劳动合同请求双倍工资有时效维权需注意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合民一终字第024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武,男,1984年6月2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振宇,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东,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荣事达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文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鸿飞,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丰县人民法院(2012)长民一初字第01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武的委托代理人孙振宇、王东,合肥荣事达车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鸿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武于2008年1月1日入职合肥荣事达车业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肥荣事达车业有限公司未为张武购买社会保险。2011年11月1日张武自行离职。张武离职前每月工资3000元,2012年9月5日张武向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2年9月5日作出的(2012)长劳人仲不字第342号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合肥荣事达车业有限公司已经搬迁出长丰县,不符合受理条件,遂决定不予受理。为此张武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合肥荣事达车业有限公司补缴2006年3月至2

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诉讼指南

离婚变继承 孩子房子怎么办
离婚变继承 孩子房子怎么办
郎青两口子两年前就因离婚上过法庭,但法院最后的判决是“驳回诉讼请求”。紧接着妻子发现自己怀孕了,两个人离婚的事便因这个孩子的到来而搁置。在他们又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时,没想到意外发生了,郎青因车祸不幸离世。婚不用离了,却留下了有关孩子抚养和财产继承的一堆麻烦事儿……   讲述   两口子正闹离婚   男方突遇车祸身亡   郎青(男)和明月(女)因离婚上过法庭,但法院最后的判决是“驳回诉讼请求”。紧接着明月发现自己怀孕了,两个人离婚的事便因这个孩子的到来而搁置。两人离婚的原因很简单,明月认为郎青不上进、没能力,郎青认为明月势力、拜金。两个人之所以没有协议离婚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唯一的一套房产。   郎青结婚前在父母的资助下购买了一套小两居。两人恋爱时,明月和家人都看不上郎青买的房子,建议郎青卖了,明月的家人再凑点钱换一套。   郎青听取了准岳父母的建议,将房子卖了,加上明月家人的出资,换了一套房。由于郎青和明月工作忙,这一买一卖的事都是由明月父母操办的,郎青房子的买主直接将买房款40多万元汇到了明月账上,买房后房子也登记在了明月名下。郎青当时觉得都是一家人了,便没有过问和计较。   郎青没料到,当两个人闹离婚时,明月和父母均不承认郎青当初出资的40余万,并提出如果离婚,房子归明月,明月只向郎青支付30万元。郎青苦于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出资,最后只能诉到法院,但法院认为夫妻俩的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没有判决离婚。   有了孩子后,由于经济压力加大,两个人的矛盾更加激化。孩子一岁后,离婚被重新提上日程。   两人冷战数月,明月大多数时间都在娘家居住。郎青见两个人的感情无法弥合,又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在咨询律师后向法庭提出调取当时房屋买卖时付款的证据凭证,以便证明自己出资40多万的事实。   就在法院开了一次庭,还没有做出判决的时候,郎青在一次意外车祸中死亡,法院据此终结了郎青和明月之间的离婚诉讼。   郎青的父母从外地赶来,料理儿子的丧事。明月以郎青生前已在和自己离婚为由,不见郎青的父母,不管郎青的丧事,也不让郎青的父母见孩子。这些行为激怒了郎青父母,他们认为虽然郎青已死,但当年郎青买房时,主要是他们出的钱,他们应该对现有房屋具有继承权。   律师诊断   郎青父母是否有继承权?   郎青的父母前来咨询时,赵三平律师告诉他们,郎青的死亡使得郎青
分手协议约定不能探视孩子 无效
分手协议约定不能探视孩子 无效
26岁的孙女士与张先生2009年相识,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在一起。双方于2011年8月份生下一子,后双方因为终日吵架,以性格不合为由解除了同居关系。同时,双方签订了分手协议,约定孩子由张先生抚养,以后跟女方再无任何关系,不得以任何理由见孩子,如有变故则需赔偿男方40万元。去年,孙女士以上述约定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为由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称被告张先生一直以此协议书为由拒绝让原告看望孩子,剥夺了原告与孩子相处及孩子享有母爱的权利,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法院最后判决支持了原告孙女士的诉求,判令原告孙女士每周可以到被告张先生处探望孩子一次。 评析:孙女士作为孩子的母亲,对孩子享有探望的权利,被告张先生作为孩子的抚养人,具有配合的义务。法律作出此种规定的目的,不仅在于维护父母与子女之间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属权及亲情,更在于维护子女的身心健康,不使子女与父母任何一方的亲情及认知因父母之间的关系改变而缺失。该规定具有强制性,民事主体之间作出的关于探望权的约定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即无效。
【加班工资维权必读】>>>>>>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平均工资计算; (四)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按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加班工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即劳动者需要提供加班事实的初步决定。

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鹏鼎简介

曾健主任律师
曾健主任律师
曾健(主任律师)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所扎根龙华,面向深圳,服务全国,拥有深圳知名律师。 公司以优质的服务,丰富的经验,为广大受害,受困的朋友提供法律依据与援助,深受广大客户的好评,公司一贯坚持以良好的态度,至恳的作风来服务大家,为您保驾护航,航向幸福的彼岸. 公司主要服务有:公司法律顾问,私人法律顾问; 合同纠纷、货款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工伤纠纷等民事诉讼; 刑事辩护 等. 期待您的咨询,我们乐意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你放心就是对我们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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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扎根龙华,面向深圳,服务全国,拥有深圳知名律师。 公司以优质的服务,丰富的经验,为广大受害,受困的朋友提供法律依据与援助,深受广大客户的好评,公司一贯坚持以良好的态度,至恳的作风来服务大家,为您保驾护航,航向幸福的彼岸. 公司主要服务有:公司法律顾问,私人法律顾问; 合同纠纷、货款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工伤纠纷等民事诉讼; 刑事辩护 等. 期待您的咨询,我们乐意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你放心就是对我们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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