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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不凡律师事务所

公司简介

辽宁不凡律师事务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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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不凡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

电话:15142462183
邮箱:595862152@qq.com
官网:http://www.liaoningbufan.com

辽宁不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介绍

辽宁不凡律师事务所服务项目

服务范围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房地产纠纷 合同纠纷 婚姻继承 劳动争议 债务纠纷 工伤事故 企业公司法务

辽宁不凡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1次会议、 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24号   根据国家赔偿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刑事赔偿工作实际,对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第二条 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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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63号 电话:13664288955 联系人:于林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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