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资质标准
1.1一级资质标准
1.1.1企业资产净资产1亿元以上。
1.2二级资质标准
1.2.1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1.3三级资质标准
1.3.1企业资产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注:
1.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
3.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特种资质工程专业承包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
模板架手架工程专业承包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
电子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
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房地产开发资质标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标准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说明
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
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