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律师观点《建筑领域中农民工劳动关系的相关责任认定》
当前,建筑工程领域普遍存在这样一种模式:实际施工人(俗称的包工头)承揽到任务后挂靠建筑企业(包括总承包或劳务公司),然后自行招用民工进行施工。出现工资纠纷或工伤事故后,包工头偿付不起赔偿费用时,农民工即主张与建筑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提出要求支付工资及享受工伤保险、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经济补偿金、要求补缴养老、yiliao社保待遇等系列主张,目前司法实务中多支持了上述主张。
对此实务中多有争议:建筑企业与包工头招用的农民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建筑企业对这些民工到底应承担多大的责任?笔者在此作简要分析。
一、建筑企业与包工头存在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关系、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是雇佣关系,建筑企业与农民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以劳动给付为目的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劳动者为服务方提供特定的劳务服务,被服务方依照约定支付报酬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从本质上讲,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从雇佣关系发展而来;但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
1、劳动关系应包含身份的、社会的要素,比如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等;而雇佣关系则是一种单纯的债的关系,不具有身份、社会的要素。